国庆长假将至,又到出游旺季。昨日,市工商、旅游部门联合提醒广大市民:若选择跟团旅游,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服务约定要明明白白,合同中行、游、宿、食、购、娱等条款应具体而清楚。市民应注意合同中的“模糊表达”,提防以下三种“霸王条款”。
一是,旅行社该退的费用不退。如合同中说,“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团未参加项目,费用不退。”工商人员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是,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有的旅行社规定说,“因处旅游旺季,乙方(旅游者)报名付款后,若遇航空公司机票票价上涨,甲方(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差额要求乙方补全差额。”工商人员提示,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见旅游旺季机票上涨的现实。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补全差价,是将旅行社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三是,条款失公平。有合同里写到——“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工商人员指出,行程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和履行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依据。旅行社变更行程且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行程中,消费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之外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消费者发现餐饮、住宿以及其他安排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导游提出;若问题严重,可向组团旅行社进行电话反映,或拨打旅游服务热线12301投诉;遇到有涉嫌免除或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也可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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