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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常识——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2

分类:导游法规 导游考试科目 1323 0

一、旅游安全事故概念和等级

(一)旅游安全事故概念

是指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二)旅游安全事故等级

共分为4个等级。

■轻微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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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点影响的事故。

(一)做好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

■立即将所发生特点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部门。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有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二)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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