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导游资格考试改革,全国实行统一考试_天津光华教育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二)按分级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对现行的审批工作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批管理成本。
二、工作任务
(三)统一考试组织工作
1.考试时间
自2016年起,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暂定于每年11月举行,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当年确定。
2.考试科目与内容
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服务能力”五科。
科目一:“政策法规”,考试内容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科目二:“导游业务”,考试内容为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导游人员素质要求和行为规范,导游服务程序和内容、相关知识在导游服务中的应用。
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全国旅游行业通识知识。
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地方旅游知识。
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内容为景点讲解、导游规范、应变能力和综合知识。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本科目考试并进行口译测试。
3.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分笔试与现场考试两种,科目一、二、三、四为笔试,科目五为现场考试。
其中科目一、二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科目三、四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中科目四占比不少于50%。科目五中文类考生考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外语类考生考试时间不少于25分钟。
笔试科目采用机考,各地使用国家旅游局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现场考试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试工作标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考试。
4.考试结果
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分别划定分数线,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于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定划线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待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向考生公布结果。
5.考试大纲与命题
国家旅游局制定并发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同时依据大纲组织各科目的命题,并逐步开发完善题库。
6.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按照当年印发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国家旅游局使用统一的网上报名接口,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核,组织现场审核,并协助国家旅游局承担考试相关工作。
(四)统一考试规则
国家旅游局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五)规范服务标准
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制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受理单样表、审查工作细则、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样等行政审批事项备查材料,申请人可自行从国家旅游局官网“办事大厅”栏目下“办事指南”中下载。
(六)规范费用收取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15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收取考务费,用于补偿考务成本支出。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向省级发改和财政部门申请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已经批准收费的,按规定执行。
(七)规范证书核发
规范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证书核发工作效率。国家旅游局统一制证、统一编号规则,并逐步完善数据,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实行审批时限承诺制,承诺自考试结果可查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最大限度方便考生。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保证“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有序、公开公正、高效便民。
(八)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严格遵守行政审批规范,加强对审批事项中报名审核、考试组织、费用收取、结果发布、证件核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开展审批工作。
(九)提高审批质量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提高工作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同时完善审批信息发布与统计制度。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对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国家旅游局将严肃查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对在实施和工作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
(十二)请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尽快完善科目四、五的大纲内容,并将有关材料电子版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局,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科目四、五的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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