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纠纷有有以下解决途径: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想了解更多旅游法规常识,请购买光华教育正版导游知识书或报名光华教育导游班免费获赠,独家销售及报名渠道
想了解更多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请购买光华教育正版导游知识书或报名光华教育导游班免费获赠,独家销售及报名渠道
在天津导游证怎么考?
报名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百脑汇科技大厦1409室
报名资料:报名时请您携带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一寸彩色照片
咨询热线:022-58697302
上一篇: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中国烹饪及主要菜系6
下一篇: 旅游法规常识——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10
您好!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