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突出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旅游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旅游业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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