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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制度改革令导游何去何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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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持证导游逾80万人,但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20多万人,大部分社会导游是事实上的“自由执业者”。我国导游分为旅行社签约导游和社会导游两种,后者占导游总数的70%。社会导游与旅行社是临时聘用关系,合法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基本保障,被称为无合同、无工资、无社保的“三无”人员。随着越来越多的导游与旅行社分离,成为事实上的“自由执业者”,导游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自律、服务的作用将更加重要,改革必须要有新视野。

为此,迫切需要修改“导游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才能带团的规定,从而使导游成为旅游市场自由执业者并获得建立个人品牌的机会,这样有助于使导游服务回归真正市场价值,极大释放导游的市场活力,让那些有想法、锐意进取、具有革新服务意识的导游发挥聪明才智。在导游缺乏利益保障的情况下,“买团”“赌团”“零负团费”、增加购物点、自费项目,诱导甚至强迫游客购物成为导游获利的途径,这种产业链关系必须得到改进,才能重塑导游在旅游业中的价值地位,扭转导游的负面形象。通过利益再分配及信用机制建立,打通导游与广大用户的链接通道,与游客低成本、跨时间、跨区域直连,为导游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以往在产业链分工上,旅行社成为导游的上游“供应商”,造成导游对旅行社的依附,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旅游行业的发展,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上下游协作关系在某些企业却演变成了旅行社对于导游的“压榨”,利益格局固化,导游、旅行社、游客三者的关系,在零负团费等不正常经营环境下变得扭曲和紧张。

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要重构产业链和利益链,重构导游、旅行社发展的生态系统。导游体制改革可以倒逼旅社行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在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下,只有提供优质服务的导游及导游平台才能立足,这将倒逼导游服务质量水平必须要有质的提高。

导游体制改革不仅是现有导游、旅行社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旅游发展的迫切需要。消除法规政策的约束后,导游成为“个体户”,摆脱旅行社单一获客渠道。未来,除了旅行社、OTA,景区、酒店、租车公司、购物店等机构都可能成为导游获客的渠道,渠道更加多元化,相信还会有更多其他创新方式逐渐会被发掘出来。对于旅行社来说,旅行社为了吸引到足够的导游接团,就需要提高导游的待遇或收入,否则可能没人愿意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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