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第54条《民法通则》第115条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
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变更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法定变更权两种情况。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某种变化,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三)标的物失去同一性,则属于更新,不属于变更
(四)变更的基础是有效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
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具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3)因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而使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合同变更。
(4)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以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履行期限的变更;
(5)履行地点的改变;
(6)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9)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0)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1)违约金的变更;
(12)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或经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
裁决,有时是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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